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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生在辽宁沈阳的金融纠纷案件冲上热搜,一位六旬女性投资者曹某华用300万理财收益只有1万多,一怒之下将代销机构光大银行告上法院。
2021年2月,曹某华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购买了光大银行代销的一只第三方基金产品“易方达悦弘一年C”,购买金额为300万元。
曹某华称,这笔理财并非自己自主购买,而是在光大银行副行长姜某的推荐和代客操作下进行的,当时姜某向其承诺一年的收益为5.6%,而且她并不知道这是一个第三方基金产品。
2022年2月,理财产品到期,曹某华赎回本息共计3016221.08元,收益仅为16221.08元。
曹某华不满意这笔收益,认为光大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没有对产品信息和风险进行充分告知和提示,要求光大银行赔偿其未达预期收益的损失123278.92元,以及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
光大银行辩称,曹某华是自己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购买的该基金产品,购买页面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并有醒目的风险提示和代理销售提示。曹某华作为一名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应该清楚投资有风险,不能因为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而要求代销银行赔偿。
经过两次审理,法院均驳回了曹某华的诉讼请求,认为光大银行没有违反适当性义务,曹某华购买基金产品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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